員工福利措施、退休制度與其實施情形

易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員工福利措施、退休制度與其實施情形

(一)員工福利措施及實施情形:

本公司全體員工除依勞、健保辦法辦理加入勞、健保,生育、疾病、醫療等福利及給付外,亦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除了提供勞基法所賦予員工的基本福利保障外,及辦理旅遊 等活動,以調劑身心、增進生活品質,增進員工情誼,每年並定期發放各式禮金及婚喪喜慶補助等。


1.福利設備:

公司設有員工餐廳、保健室、哺乳室、AED、血壓機、孕婦專用停車位、簽訂特約幼兒園及眾多特約商店。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系統是以鑑別危害因子風險與機會評估及控制進行管理,以系統性運作方式預防事故的發生,降低員工的危害風險,以提升安全環境。基於良好的安全衛生控管2020年度,廠區降低職業傷害案例。

2.福利補助:

所有員工皆享有勞保、健保、團保、包括意外傷害保險、醫療保險、癌症保險及員工旅遊險等。員工亦享有結婚補助、生育補助、喪葬補助、生日禮金、季聚餐獎金、教育訓練及員工健康檢查等福利。

3.其他補助:

公司依照法令規定之產假、產險假、陪產假、育嬰假等。

(二)員工進修及訓練情形

為陶冶員工品德,提高其素質、專業能力及工作效率,除於新進人員報到時先安排職前訓練課程並舉辦各種教育訓練外,並依據不同職能及業務需求進行專業技術訓練,以增進其本職學術技能,俾利任務之達成。


(三)退休制度及實施情形

本公司為安定員工退休的生活,依法訂定勞工退休辦法,並成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且每月依薪資費用總額2%之比率定期提撥退休準備金並儲存於中央信託局專戶,以保障勞工權益。94年7月1日起併行採用政府新制退休辦法,依勞工薪資總所得提撥6%至員工個人退休金專戶;有自願提繳退休金者,另依自願提繳率自員工每月薪資每月薪資中代為扣繳至勞保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


本公司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適用規定如下:

1.自請退休: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者,依同條例規定辦理)

 (1)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2)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3)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2.強制退休:

 員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得強制其退休:

 (1)年滿六十五歲者。

 (2)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本公司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3. 退休金給與標準:

 (1) 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後之工作年資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或保留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二及第五十五條計算。

 (2) 具有前項之工作年資且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員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3)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規定之員工,本公司按月提繳其工資6%之金額至勞工個人之退休專戶。

4. 退休金約付:

 本公司應給付員工之退休金,自員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四)各項員工權益維護措施維護情形

本公司除依法令規定制定工作規則,以明確規範各項勞動條件,保障員工權益外,並依法令規定設立職工褔利委員會等,員工之各項權益可透過上述各項管道取得公平合理之處理;本公司迄今,未曾有發生損及員工權益之事項。

(五)勞資間之協議情形

本公司勞資關係一向和諧融洽,溝通管道通暢,並遵守法令規定,並無發生勞資糾紛或需勞資間協議之情事。

(六)依本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條規定,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2%~16%為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本公司得以上開獲利數額,由董事會決議提撥不高於1%為董事酬勞。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提股東會報告。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前項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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