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
1.民國112年度審計委員會開會 4 次(A),獨立董事出席情形如下:
註1:年度終了日前有獨立董事離職者,應於備註欄註明離職日期,實際出席率(%)則以其在職期間審計委員會開會次數及其實際出席次數計算之。
註2:年度終了日前,有獨立董事改選者,應將新、舊任獨立董事均予以填列,並於備註欄註明該獨立董事為舊任、新任或連任及改選日期。實際出席率(%)則以其在職
期間審計委員會開會次數及其實際出席次數計算之。
姓名/條件 | 專業資格與經驗(註1) | 獨立性情形(註2) |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家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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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永祥 (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召集人/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 |
具備會計專長及會計師執業資格,畢業於淡江大學會計系,並曾任職於勤業會計師事務所協理及簽證會計師,目前擔任順益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具備國際市場觀及風險管理能力。 柯永祥先生具多年會計師經驗,任公司獨立董事期間,審慎評估審計及財務等各項議案與公司內控,並擔任審計委員會之召集人,持續借重其會計、稅務與相關法規遵循的專業能力,提升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監督及管理品質。 符合具有五年以上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的資格,並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
為獨立董事,符合獨立性情形。 依據本公司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規定,本公司董事採候選人提名制選任之,於提名與審查時,已獲得每位董事的書面聲明、工作經歷、目前在職證明,以及提供之親屬關係表以予核實,符合獨立性情形;即包括但不限於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未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未持有公司股份;未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最近2年未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故其所取得之報酬金額為零。且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皆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頒訂之「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及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所訂資格要件,且獨立董事皆已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三賦予充分參與決策及表示意見之權力,據以獨立執行相關職權。 |
無 |
楊順卿 (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委員/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 |
文化大學物理系畢業,先後擔任矽品精密工業(股)公司協理及菱生精密工業(股)公司總經理,進而擔任菱生精密工業(股)公司董事,專注於半導體電子科技產業之經營與策略管理。 符合具有五年以上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的資格,並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
為獨立董事,符合獨立性情形。 依據本公司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規定,本公司董事採候選人提名制選任之,於提名與審查時,已獲得每位董事的書面聲明、工作經歷、目前在職證明,以及提供之親屬關係表以予核實,符合獨立性情形;即包括但不限於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未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數 31,540 股,占0.04%;未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最近2年未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故其所取得之報酬金額為零。且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皆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頒訂之「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及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所訂資格要件,且獨立董事皆已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三賦予充分參與決策及表示意見之權力,據以獨立執行相關職權。 |
無 |
洪嘉鍮 (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委員/薪資報酬委員會召集人) |
成功大學工業管理研究所畢,實務經驗豐富,曾於多家電子產業科技公司擔任要職,如華泰電子(股)公司半導體部副總經理、華新先進電子(股)公司(現已更名為華東科技(股)公司)總經理、矽品精密工業(股)公司資深副總經理、晶兆成科技(股)公司董事長以及力成科技(股)公司執行長、總經理及顧問,目前仍持續擔任力成科技(股)公司董事,專業能力及風險管理能力無庸置疑。 符合具有五年以上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的資格,並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
為獨立董事,符合獨立性情形。 依據本公司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規定,本公司董事採候選人提名制選任之,於提名與審查時,已獲得每位董事的書面聲明、工作經歷、目前在職證明,以及提供之親屬關係表以予核實,符合獨立性情形;即包括但不限於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未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利用他人名義)未持有公司股份;未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最近2年未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故其所取得之報酬金額為零。且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皆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頒訂之「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及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所訂資格要件,且獨立董事皆已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三賦予充分參與決策及表示意見之權力,據以獨立執行相關職權。 |
無 |
審計委員會旨在協助董事會履行其監督公司在執行有關會計、稽核、財務報導流程及財務控制上的品質和誠信度。
審計委員會審議的事項主要包括:
●財務報表
●稽核及會計政策與程序
●內部控制制度暨相關之政策與程序
●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重大資金貸與背書或保證
●募集或發行有價證券
●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現金投資情形
●法規遵循
●經理人與董事是否有關係人交易及可能之利益衝突
●申訴報告
●防止舞弊計劃及舞弊調查報告
●資訊安全
●公司風險管理
●簽證會計師資歷、獨立性及績效評量
●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審計委員會職責履行情形
●審計委員會績效評量自評問卷
(2)評估內部控制系統之有效性
審計委員會評估公司內部控制系統的政策和程序(包括財務、營運、風險管理、資訊安全、外包、法令遵循等控制措施)
的有效性,並審查了公司稽核部門和簽證會計師,以及管理層的定期報告,包括風險管理與法令遵循。參考 2013 年
The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 of the Treadway Commission (COSO)發布之內部控制制度-內部 控制的
整合性架構 (Internal Control — Integrated Framework),審計委員會認為公司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系統是有效的,
公司已採用必要的控制機制來監督並糾正違規行為。
(3)審閱財務報告
董事會造具本公司民國一一二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議案等,其中財務報表業經委託勤業眾信聯合
會計師事務所劉裕祥及王兆群會計師查核竣事,並出具查核報告。上述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議案經本
審計委員會審查,認為尚無不符。
(4)委任簽證會計師
審計委員會被賦予監督簽證會計師事務所獨立性之職責,以確保財務報表的公正性。一般而言,除稅務相關服務或特別
核准的項目外,簽證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提供本公司其他服務。簽證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所有服務必需得到審計委員會的
核准。為確保簽證會計師事務所的獨立性,審計委員會係參照會計師法第 47 條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公報第10 號
「正直、公正客觀及獨立性」之內容制定獨立性評估表,就會計師之獨立性、專業性及適任性評估,評估是否與本公司
互為關係人、互有業務或財務利益關係等項目。民國112年11月09日第三屆第十二次審計委員會及民國112年11月09日
第五屆第十三次董事會審議並通過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劉裕祥會計師及王兆群會計師之獨立性及適任性均符合無
虞,足堪擔任本公司財務及稅務簽證會計師。
(5)當年度運作情形:
審計委員會 | 召開日期 | 議案內容 | 證交法§14-5所列事項 | 獨立董事反對意見、保留意見或重大建議項目內容 | 審計委員會決議結果 | 司對審計委員會意見之處理 | 未經審計委員會通過,而經全體董事2/3以上同意之議決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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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屆第9次 | 112.03.14 | 1.追認取得及處分有價證券案 2.討論本公司2022年度(民 國111年度)財務報告。 3.討論本公司2022年度(民國111年度)營業報告書。 4.討論2022年度(民國111年度)盈餘分配案。 5.本公司2022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案。 6.修訂「董事會議事規範」案。 7.修訂「永續發展實務守則」案。 8.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
V V V V V V V V |
無 | 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委員無異議,並由主管部門送請董事會討論。 | 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 無 |
第3屆第10次 | 112.05.11 | 1.討論本公司2023年度(民國112年度) 第1季財務報告。 2.追認取得及處分有價證券案。 3.修訂「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案。 |
V V V |
無 | 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委員無異議,並由主管部門送請董事會討論。 | 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 無 |
第3屆第11次 | 112.08.10 | 1.討論本公司2023年度(民國112年度) 第2季財務報告。 2.追認取得及處分有價證券案。 3.委任財會部主管案。 4.委任公司治理主管案。 5.擬簽訂本公司廠房租約案 |
V V V V V |
無 | 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委員無異議,並由主管部門送請董事會討論。 | 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 無 |
第3屆第12次 | 112.11.09 | 1.討論本公司2023年度(民國112年度) 第3季財務報告。 2.追認取得及處分有價證券案。 3.討論2024年度會計師之委任及報酬案。 4.擬制定2024年度稽核計畫。 |
V V V V |
無 | 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委員無異議,並由主管部門送請董事會討論。 | 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 無 |